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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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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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--受理--审查--审批决定--决定书送达--决定公开--归档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(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,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)第四十六条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破坏公共体育设施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,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,并及时归还;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先行择地新建偿还”。 |